南京师范大学实验室明火电炉管理办法
为规范我校明火电炉安全使用和管理,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,维持正常的教学、科研秩序,根据《南京师范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(宁师大〔2017〕2号)的相关要求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学校所有实验室原则上不得使用明火电炉。建议使用全密封电炉、电陶炉、电磁炉、加热套等无明火的加热设备替代。
第二条 如确实因教学、科研需要使用明火电炉的,施行“实验室明火电炉许可证”制。使用人须填报《南京师范大学实验室明火电炉使用申请表》,明确明火电炉的主要用途和使用范围,由实验室负责人和学院安全负责人审核,报保卫处批准后使用。
第三条 所有获得许可证的明火电炉仅限在通过审批的用途、范围和区域内使用。获得许可证的申请人即为明火电炉管理的责任人,责任人需对明火电炉进行全程监管,严禁超用途、超范围、超区域、无人在场使用明火电炉。明火电炉严禁出借。
第四条 明火电炉责任人必须对明火电炉定期检查、及时检修,确保使用安全。明火电炉使用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、防爆、隔热处理等措施,并张贴高温警示标识。严禁使用明火电炉加热易燃易爆试剂。明火电炉使用2米范围内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、气体钢瓶和易燃杂物。明火电炉使用完毕应及时切断电源。
第五条 “实验室明火电炉使用许可证”施行年检制,有效期一年,到期前一个月内须向保卫处申请年检。年检的主要内容是检查电炉的安全状况和使用情况,年检未通过的将收回使用许可证和明火电炉。
第六条 保卫处负责“实验室明火电炉使用许可证”的发放和年检工作。
第七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或因管理不善、违规操作等造成安全事故的,学校将进行处理。
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由保卫处负责解释。
南京师范大学
2021年7月